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3-0房屋二胎6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楊婷) 滴水之恩,涌泉相報。當退休賦閑的孤寡老人,遇上出門在外的打工保安,不是母新竹售屋子,勝似母子。來自湖南的高先生在海珠區某院區做保安,小區住戶梁老太膝下無子,高先生夫婦為她買菜買米,陪她散步說話,服侍周到。三年後,老人過世,高先生也如約獲贈了老人的房產。但由於老人單位有異議,高先生一直未能拿到房產證,於是起訴至法院。近日,越秀區法院一審支持了高先生的訴請。
  保安起訴:我悉心照料老mSATA人房子歸我
  梁老太是越秀區某單位的退休職工,家住海珠區某院區,與老伴相依39年,膝下沒有子女。2009年,老伴去世,梁老太成了孤寡老人。院區保安澎湖民宿高先生對梁老太多有照應。
  2009年9月1日,梁老太找來高先生,並叫來街坊,在樓下的石凳上,向其口述遺囑內容,高先生畢恭畢敬地用小本子記錄,隨後打印出來,梁老太立下《遺囑》,《遺囑》申明:“在我百年之後,我名下所有財產遺贈給保安高X,我要求他在我生前儘力服侍我。”《遺囑》落款二人簽上字,加蓋指模。高先生住商婚禮顧問公司稱,這之後梁老太多次生病住院他們夫妻二人不辭辛苦,奔波於醫院和家,為梁老太送飯送湯 ,盡心服侍。
  2010年10月底,梁老太進入海珠區某養老院生活,自費托養,直至終老。梁老太搬到養老院後,高先生夫妻一家就搬進了梁老太家中。2012年年底梁老太去世,高先生稱,由於房屋的房產證由梁老太單位保管,他依照梁老太遺願,要求梁老太單位將其遺產交付給高先生,但遭到拒絕。高先生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梁老太單位交付房產證。
  老太單位:房子無人繼承應屬國家
  梁老太單位對此不以為然,稱2010年10月,梁老太因身體原因不能自理,單位於是安排她進入養老院,期間住院及善後處理的相關事宜,均由單位工會辦理。該單位還認為,依照《繼承法》相關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而高先生所出示的《遺囑》,並不符合這一要求,應為無效。
  該單位稱,高先生只是在梁老太老伴去世至其入養老院前的一年半的時間內偶爾協助梁老太買菜,並不是履行扶養義務。而梁老太生病住院及入養老院等費用均由梁老太單位代為辦理,並用梁老太自有財產支付。梁老太過世後,該單位與梁老太親戚聯繫,該親戚電話委托梁老太單位辦理一切後事事宜。
  該單位認為,如果高先生無法證明該《遺囑》合法有效,則梁老太的財產應當屬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根據《繼承法》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
  庭審焦點
  保安是否盡到扶養義務?
  2013年12月,經越秀區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確認《遺囑》上的簽名確實為梁老太親筆簽名,法院認為,遺囑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現無證據證實梁老太在簽名時精神、身體受限,故《遺囑》可以確認為梁老太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認為,涉案《遺囑》中明確提出“我要求他在我生前儘力服侍我”,作為高先生受贈其財產的前提條件,故上述《遺囑》應屬遺贈扶養協議。該《遺囑》已由梁老太作為遺贈人,高先生作為受贈人簽名確認,現沒有證據證實該協議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應具有法律效力。
  為證明高先生盡到了扶養義務,高先生的代理人向梁老太的街坊等人做了一份《調查筆錄》。街坊楊女士表示,梁老太的老伴去世後,高先生便開始照顧她,儘管不知道梁老太是否立下遺囑,但高先生平日里對梁老太照顧有加,梁老太還對街坊稱呼高先生是“乾兒子”,街坊還曾勸說她,讓她把財產贈與高先生。梁老太老伴走後,沒有親戚來看望她,高先生夫婦幫她買菜買米,幫她洗澡。
  養老院原工作人員莫某則稱,梁老太入院後行動不太方便,每月都有一名女士(梁老太單位工會人員)來幫她交費,除此之外,就只有高先生夫婦每周來探望兩三次幫她“按摩手腳、推她出去散步、陪她說話,幫她洗臉,像兒子一樣照顧她”,莫某稱,每次只要有高先生夫婦在,梁老太就很高興。
  庭審中,根據雙方認可的證人證言,法院確認,高先生夫妻在梁老太生前經常照顧其日常生活屬實。
  法院判決
  老人房子歸保安所有
  越秀區法院認為,雖然高先生沒有負擔梁老太的相關費用,但梁老太作為獨居的孤寡老人,高先生為其分擔家務、安排飲食起居,應視為已盡到撫養義務。高先生要求依照約定取得遺產,於法有據。
  該院一審判決,涉案房屋歸高先生所有,梁老太單位應將房產證交付高先生。
    (原標題:盡心照料孤寡老人直至過世保安獲贈房產老人單位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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